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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辦法

一、依據: 府教學字第1020371868號辦理。
二、主旨:
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而非為了限制學生使用手機,並避免影響課堂秩序或造成學習之分心。

三、使用規定:
(一)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應用於與父母之間的聯繫功能為主。

(二)為維護校園安寧及尊重他人權益,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應正確使用行動電話並注意以下事項:

1.上課(含自習課、課後輔導及外堂課等)及下課期間、定期評量、 早自習、午休、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應儘量關機。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

2.早自習前及放學後,如需要使用行動電話,應選擇於空曠處或室內角落進行,並儘量降低音量,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

3.使用行動電話應以不影響老師教學、學生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如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以禁止之。

4.學生非必要請盡量不要攜帶手機帶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四、本實施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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