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知】教師利用公餘時間參加國內進修,每週得否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疑義
一、依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3263號函,有關教師利用公餘時間參加國內進修,每週得否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疑義,因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二、檢陳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如附件)。
二、檢陳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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