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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員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銓敘部71年8月20日(71)台楷銓參字第3885號函:「私人公司顧問性質之工作,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除法定外,不得兼任。」是以,公務員依法不得兼任私人公司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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