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新竹縣政府獎勵廉能模範人員推薦相關資料供參
請符合獎勵規定的同仁,於104年2月13日前填寫推薦表送人事室審查
一、遴選廉能模範人員基本條件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現職員工並包括約聘、約僱及臨時人員等。
(二)品德良好,近二年內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
二、遴選廉能模範人員特殊條件如下: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能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或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者。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對重大貪瀆案件偵破有功者。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有重大具體績效或貢獻,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五)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於提昇機關廉能政風者。
(六)其他優良廉能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善良風氣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考績曾列為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於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一、遴選廉能模範人員基本條件如下:
(一)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現職員工並包括約聘、約僱及臨時人員等。
(二)品德良好,近二年內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
二、遴選廉能模範人員特殊條件如下: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受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廉能政風典範,且無不良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或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事實者。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對重大貪瀆案件偵破有功者。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案件,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有重大具體績效或貢獻,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五)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於提昇機關廉能政風者。
(六)其他優良廉能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善良風氣者。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考績曾列為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於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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