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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業經本院與考試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22561號令修正
會銜發布施行,轉知「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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