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一案
一、公務人員部分: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二、聘僱人員部分:聘僱人員請事假、病假、產前假、陪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時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請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或慰勞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二、聘僱人員部分:聘僱人員請事假、病假、產前假、陪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時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請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或慰勞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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