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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疑義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曾任相關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年資之慰勞假年資疑義,詳如附件。

簡要說明如下:
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曾任12大類(如附件令)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始得採計為約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至約聘(僱)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慰勞假年資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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