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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監察院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3月16日府政防字第1094710224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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