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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關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停留期限最新規定。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3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90346076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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