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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第15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以勞動條4字第1090130029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4月09日府勞資字第1090347215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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