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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9年5月1日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5月08日府人考字第1090352406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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