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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109年7月17日起生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7月20日府人考字第1090367189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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