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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3點,業經教育部於110年3月18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007353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22日府教學字第1100344352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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