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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規定已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爰勞動部相關函釋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13日府教學字第1100366130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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