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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07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00368608號函辦理。
二、原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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