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0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公告標題:
公告受理10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公告內容:
依 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緩召處理時限:自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請向人事室辦理。
ps: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公告受理10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公告內容:
依 據: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緩召處理時限:自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教師證、畢業證書、聘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份證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巿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請向人事室辦理。
ps: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瀏覽數:
分享
